据青李卫公罚[2024]071号:2024年11月26日,李沧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查看中发现:该单位组织未获得有用健康合格证明的2名作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作业。 根据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二)项;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八条;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,李沧区卫生健康局对李沧区宣博士美康美容店处以1、正告;2、罚款1000元。